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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專區 / 組織章程

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友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92121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   

 

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
本會定名為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友會。

本會以聯繫校友、增進情誼、發揚母校校譽,矢志達成服務

         社會為目的。

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。

本會會址設高雄市。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關於校友會連絡事項。

二、關於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
三、關於會員之就學、謀職等事項。

四、關於會員之文康活動及福利等事項。

五、關於出版會刊及各種文物等事項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  

 

凡本校各科畢業者年滿二十歲於高雄市設有戶籍者由本人提

         出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凡對本會員有貢獻者由會員一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得敦

         聘為名譽會員。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
一、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
二、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,尚在執行中者。

三、有犯罪記錄,情節嚴重者。

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及利用本會一切設施與福利事業之

         權。
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、表決權與罷免權利。
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

         務,若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喪失會員資格。

一、自請退會者。

二、其他不法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,情節重大者。

第十四條 會員之退會,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。

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事者,經理事會決議後,以

         書面通知本人,並向本大會報告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  

 
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制訂章程及修改章程。

二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
三、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
四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。

五、議決其他重要事項。

六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七、議決會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九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暨監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

         事五人,候補監事ㄧ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

         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

         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選舉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由全體理事,就常

         務理事中推舉一人為理事掌理會務,主持理事會議暨各項會

         議,對外代表本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理事長遇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

         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理事長連選,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推展本會會務。
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。

三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、決算,提經大會審議。

四、執行大會決議事項。

五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
六、擬訂各種簡則及實際辦法。

七、籌劃會務之擴展工作。

八、推展各項福利工作。

九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十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十一、策劃扶助性工作。

十二、調整會員間或對外糾紛事項。

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,其權責與理事同。
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責:

一、監察本會所有業務推廣情形。

二、稽核本會財務。

三、其他監察事項。
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一人。

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主持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會議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幹事三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日常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

           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第二十五條  理事會得設下列各組:

一、行政組:掌理文書、出納、庶務、保管等等有關事項。

二、財務組:掌理經費收支、編造預算及決算書等有關事項。

三、人事組:掌理會員入、退費、婚、喪、喜、慶、就業謀職及福利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等有關事項。

四、資訊組:掌理各種資訊調整、統計、登記及聯絡等有關事項。

五、育樂組:掌理文康、旅遊、參觀、訪問及聯誼活動等有關事項。

六、研究出版組:掌理會刊及各種文物編撰、出版發行等有關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前項各組置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組員若干人,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長聘任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,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
第二十七條 為推展會務,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,組織簡則由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種委員會、研究會暨各服務區置召集人一人,聯絡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一至三人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   

 
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

           開之。

第三十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一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二條 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

           臨時會議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監事過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三條  理事監事應出席各理監事會議。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三十四條  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事會、監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報主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機關備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五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。

三、會員捐助。

四、基金孳息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,定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止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(後)二個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月,經理事會審查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

           管機關核備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

           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先送監事會審議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

           表)大會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六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第三十八條  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歸屬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三十九條  本會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條    本會章程未盡事宜,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一條  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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