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友會章程
92年12月1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友會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、增進情誼、發揚母校校譽,矢志達成服務
社會為目的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高雄市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校友會連絡事項。
二、關於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三、關於會員之就學、謀職等事項。
四、關於會員之文康活動及福利等事項。
五、關於出版會刊及各種文物等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凡本校各科畢業者年滿二十歲於高雄市設有戶籍者由本人提
出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八 條 凡對本會員有貢獻者由會員一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得敦
聘為名譽會員。
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二、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,尚在執行中者。
三、有犯罪記錄,情節嚴重者。
第 十 條 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及利用本會一切設施與福利事業之
權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、表決權與罷免權利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
務,若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喪失會員資格。
一、自請退會者。
二、其他不法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,情節重大者。
第十四條 會員之退會,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。
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事者,經理事會決議後,以
書面通知本人,並向本大會報告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制訂章程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三、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四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。
五、議決其他重要事項。
六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七、議決會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九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暨監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
事五人,候補監事ㄧ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
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
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選舉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由全體理事,就常
務理事中推舉一人為理事掌理會務,主持理事會議暨各項會
議,對外代表本會。
理事長遇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
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理事長連選,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推展本會會務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。
三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、決算,提經大會審議。
四、執行大會決議事項。
五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六、擬訂各種簡則及實際辦法。
七、籌劃會務之擴展工作。
八、推展各項福利工作。
九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十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十一、策劃扶助性工作。
十二、調整會員間或對外糾紛事項。
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,其權責與理事同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責:
一、監察本會所有業務推廣情形。
二、稽核本會財務。
三、其他監察事項。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主持會議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會議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幹事三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日常
會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
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得設下列各組:
一、行政組:掌理文書、出納、庶務、保管等等有關事項。
二、財務組:掌理經費收支、編造預算及決算書等有關事項。
三、人事組:掌理會員入、退費、婚、喪、喜、慶、就業謀職及福利
等有關事項。
四、資訊組:掌理各種資訊調整、統計、登記及聯絡等有關事項。
五、育樂組:掌理文康、旅遊、參觀、訪問及聯誼活動等有關事項。
六、研究出版組:掌理會刊及各種文物編撰、出版發行等有關事項。
前項各組置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組員若干人,由
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
長聘任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,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第二十七條 為推展會務,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,組織簡則由理
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種委員會、研究會暨各服務區置召集人一人,聯絡
人一至三人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
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
開之。
第三十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一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二條 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
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
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監事過半
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各理監事會議。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
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
事會、監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
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報主管
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。
三、會員捐助。
四、基金孳息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,定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止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(後)二個
月,經理事會審查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
管機關核備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
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
先送監事會審議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
表)大會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歸屬個
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
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未盡事宜,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
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