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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/ 個資權利行使說明

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說明
 
 

 

一、 當事人依據個資法規定可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。
  1. 查詢或請求閱覽
  2. 請求製給複製本
  3. 請求補充或更正
  4.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
  5. 請求刪除
二、各單位應設置個人資料聯絡窗口,負責辦理本聲明規定之事項,其辦理程序如下:
  1. 當事人有任何個人權利需求時,應向本校各單位提出申請。
  2. 本校各單位接獲申請時,應依規定核對當事人身分(例如請當事人出示雙證件)。
  3. 受理之單位應依據「個人資料文件管理程序書」填具【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申請表】,除受理之單位依職權 能自行辦理外,並應將當事人之請求移交個人資料保有單位處理。
  4. 經自行辦理之單位或個人資料保有單位主管核可後,依據本聲明提供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之方式及當事人請求個人資料補充、更正、停止利用及刪除等程序辦理。
  5. 受理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將當事人請求之辦理情形,依其業務類別,以書面通知業務權責單位之個人資料聯絡窗口。
  6. 個人資料保有單位因可歸責本校之事由,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,應於更正或補充後,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。
三、當事人請求申訴作業:
  1. 個資請求申訴作業由本校各單位個人資料聯絡窗口,接受當事人申訴案件,並填具【個人資料申訴案件處理記錄表】。
  2. 個資聯絡窗口收到申訴案件如屬本校業務時,應由本校個資專人陪同個資聯絡窗口進行調查,並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理方式 。
  3. 調查結果與建議處理方式經由本校業務主管及相關主管同意後,以書面函覆結果,並進一步與申訴人取得聯繫與同意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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